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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学院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云中校教字﹝2017﹞52 号)

2017-05-22 11:29:15【打印】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我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我校承办省级及以上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的考试,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执行主办考试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学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考前在课桌椅或墙面上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或在考试开始后在考生课桌椅或附近墙面上书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七

(一)考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三)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无效,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各类考试的我在校生,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八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违规保存或者泄露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或者发生代考作弊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四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及考场巡视员或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出具收据。

第十二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 学校对考试违规的个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于承办的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出现第九条所述严重的违纪事件,迅速报上级有关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接受我校认定的考试违规考生的申诉,负责申诉内容的调查,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十六条 我校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第十 对考试现场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由考试巡视检查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对非考试现场发生的违纪事件,由纪委办公室、教务处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查证后,报学校处理。

第十八 对考试违规的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颁布执行的《云南中医学院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云中院教字〔2004〕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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