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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药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2020-04-02 14:12:38【打印】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精神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云南中医药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
第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部)、管理部门、教辅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对本部门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部)、管理部门、教辅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实施对象为云南中医药大学全体教职医务员工。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一)在公开场合或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
言论;
    (二)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三)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五)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六)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七)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八)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第五条 教育教学方面
     (一)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擅自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三)无故不承担教学任务、上课迟到早退、擅离教学岗位、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变更主讲教师、上课时间或地点、减少总学时或缩短教学周数、未按时完成或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授课内
容、不履行课堂教学主体责任、违反授课纪律,产生不良影响等行为;
     (四)试卷命题存在明显错误、考前泄露试题、监考迟到或擅离考场、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考试结果无效、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登载学生成绩档案出现重大差错等行
为;
    (五)以盈利为目的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和教辅资料;
    (六)指导或带队教师在实验、实习、实践中不履行主体责任,
造成学生人身安全或财产受到损害;
    (七)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不进行指导或对指导工
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出现抄袭;教师发现所指导
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及时制止等行为;
    (八)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九)利用学校公共教学资源私自进行有偿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
第六条 学术道德方面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七条 工作和作风方面
    (一)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二)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三)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四)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它工作;
    (五)违反工作纪律,旷工;
    (六)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等违法违纪行为;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八条 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一)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学生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研究生推免(就业)、奖(助、贷、补)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三)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四)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查处
第九条 举报受理与调查
      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举报受理单位,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及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调查核实单位,人事处为复核及行政处置单位,纪委办、监察室为党纪政务处分的处置单位。
第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由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及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调查小组对反映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报告需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2.调查核实结束后,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送人事处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人事处可视问题严重及复杂程度汇同纪委办、组织部、宣传部、工会等部门共同对调查情况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属于学术范围的,应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处理建议应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为原则。
       3.根据复核结果,由人事处提出处置建议,上报分管校领导,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4.处理决定及时送达被举报人、举报人和相关单位,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依照《云南中医药大学教师师德违规查处通报制度》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5.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事处、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人事处、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6.复查决定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后的 30 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复查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7.失范行为人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由校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四)处理不当的。
第十二条 回避制度
      参与调查及复核的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三条 处理或处分
       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一)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可以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可以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对于违反师德情节较重或者重大而取消导师资格的,学校可以作出导师资格终身禁止的决定。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二)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聘,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需要开除或解聘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教师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自然解除处理,但规定不得解除处理的除外;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确实有悔改表现,并且有优异的师德表现,没有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期未满,经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无悔改表现,处理期满予以延期;对于取消导师资格的,解除处理后,相应导师资格不得自动恢复,必须根据情况重新申报、认定或者评选;对给予降级、撤职处理的,不得因解除处理而自动恢复或者要求恢复原职务或者级别;对作出的开除处分或解聘处理,不得解除,但经法定程序且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开除或者解聘处理的除外。
     (五)处理的提前解除或处理的延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受处理教师所在单位部门对其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人事处。
       2.人事处按照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审查后,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3.印发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4.将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5.将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提前解除处理决定、延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实行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形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问责处理:
    (一)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做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它失职失责情形。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云南中医药大学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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