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规章制度

首页 > 规章制度 >内容

云南中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院内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

2017-05-23 10:12:18【打印】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各类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办法(试行)》、《云南中医学院落实〈云南省各类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办法(试 行)〉的实施细则》(云中党字[2005]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 进一步做好我院院内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是指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 及研究生按教学计划进行的院内考试:即各类课程考试、实验操 作及实习实践考核(试)、毕业考试、论文答辩等,不包括《云 南中医学院落实〈云南省各类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省和国家各类统一考试以及研究生入学考 试。

   第三条 院内考试的保密工作由学院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抓好考试各 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其中,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的考试保密管理 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的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部负 责;成人教育学生考试保密管理规定由成教学院参照本规定并结 合实际情况自行制订;院内其它各类考试的保密管理工作参照本 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基层教学部门分管教学的领导、教务处领导、试 卷印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考试各个环节保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考试保密工作要共同部署、共同检查、共同落实。

 

第二章 试卷的命制

 

   第五条 凡参与命题的教师及接触试卷印刷、保管等工作的 人员都有保守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各类考试试卷命题前,各基层教学部门领导要与参 与命题的人员、教学秘书签订保密责任书,对命题人员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并提出工作要求。

   第七条 每科的考试命题至少要有A、B两套试卷。试卷的最 终使用,应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从A、B卷中选定。

   第八条 试卷命题一般不得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 使用过的试卷内容。

   第九条 命题人员在试卷统稿核稿时要做到三不允许:一 是不允许在教材或讲稿上作记号,二是不允许抄题和做笔记,三是不允许向其他人员泄露试卷内容。

   第十条 命题工作结束后,考试试卷载体由命题负责人保管, 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等文字材料,要即刻进行销毁。凡在计算机上 进行命题时,均应采取断网操作;对于试卷的存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活动硬盘、U盘及光盘)采取加密存储,严禁 将所出试卷与其他课件混存,确保考试试卷的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命题工作完成后,命题相关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 式的涉及试卷内容的考试辅导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开 所命试卷。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

 

    第十二条 试卷印刷单位资格的确认,由学院保密办、教务 处与研究生部共同审定。

 第十三条 各科试卷印制前,印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与参与 试卷印制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对印制人员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 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并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试卷的印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全日制本专科生的考试试卷每学期开学四周前,由各 基层教学部门教学秘书将试卷收齐后交教务处审核,教务处设专 人专柜对试卷进行统一保管;研究生的试卷每学期开学三个月 内,由各基层教学部门教学秘书将试卷收齐后交由研究生部审 核,研究生部设专人专柜对试卷进行统一保管。

   (二)考试前,教务处和研究生部试卷管理人员将审核后的 试卷送交指定的印制单位印制。

   (三)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卷应专门存放,严格保密,事后及时销毁。试卷印刷完毕后印制单位应立即将试卷进行清点, 放置试卷保密柜内。

   第十五条 教务处、研究生部和各基层教学部门及任课教师 不得以任何名义到学院非指定的试卷印刷单位印制试卷。

   第十六条 印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试卷资料。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单位的安全 保密制度;

(二)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试卷印制工作。

    第十八条 在试卷的收取、印制、移交的整个流程中,送印 方和承印方必须认真填写《试卷印刷登记本》。

 

第四章 试卷的保管、分发、评阅

 

   第十九条 试卷印制完毕后,印刷单位按要求将印制好的全 日制本专科生的试卷移交给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存放入试卷保 密室。试卷保密室的使用办法按照《云南中医学院落实〈云南省 各类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执行。印制好的研究 生试卷移交给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统一存放入研究生部试卷保 密柜。若各基层教学部门需提前领取试卷,必须由教学秘书领取, 并进行专人专柜保管。

   第二十条 考试前领取试卷时应严格履行试卷的分发、交接 手续,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到人。领卷人和监考人员领取试卷时 要当面查清考试科目、时间、地点,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并履行 签字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直接进入考场,不得随意 停留,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严禁携带试卷出入公共场所。 试卷要在考场内当众折封、分发。

   第二十二条 考试时,每个考场试卷发出数要与收回数相等。

   第二十三条 评卷前,相关教研室应对评卷教师进行教育和培训,加强保密纪律的教育和评卷规则的学习。阅卷应在规定地 点集中进行,不得将试卷、答案带出工作场所。

   第二十四条 当天未评阅完的试卷,由教研室指定人员进行 保管。评卷结束后,所有试卷必须按各专业班级装订成册存查, 由教研室负责保存。

 

第五章 试卷管理的制约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组织实施考试的有关负责人和具体负责试卷保 密工作的人员事先必须经过学院保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 业务培训,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研究生部要对试卷的命题、印制、保 管、交接、考试、评卷、保存等全过程的保密工作进行严格管理,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试卷保管部门发生试卷、答卷遗失、泄密、被 盗、毁损、涂改等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保密委和保 卫处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保密规定的,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 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安全保密工作做得好,未发生试卷遗失、泄 密事件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密委负责解释,并可以根据上级 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