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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2017-05-21 14:33:40【打印】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中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招生录取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招生录取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违规行为,以及影响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二、本制度招生录取人员指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参与招生录取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本制度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参与招生录取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等亲属中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待录取人员,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四、本制度所称利益是指在招生录取过程中,通过点招、特招、降分录取或其他各种形式的违规招生录取谋取利益。

    五、招生录取人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履行招生录取工作职责,不得借职务权力和机会,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对可能影响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六、招生录取人员本人或特定关系人是参与该年度全国普通高考的待录取人员,或招生录取人员与待录取人员有厉害关系的,应向招生委员会提出申请回避。

    七、利益冲突回避形式分自行回避和强制回避。符合回避条件的招生录取人员应当主动申请自行回避并向学校招生委员会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说明理由。提出回避申请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招生录取委员会应当予以书面记录。

    八、对需回避且采取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招生录取人员,经招生录取委员会核实后,予以强制回避。对拒不执行强制回避决定或已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强制回避可采取暂停该工作人员执行现招生录取工作职务,或制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九、回避人员在回避期间不得参与招生录取相关工作,不得询问招生录取的具体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职务权力和机会,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提供招生录取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十、建立健全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信息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更新和补充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本规定由云南中医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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